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捷报!异议“醇江CHUN JIANG”商标成功,太阳成集团tyc234cc品牌维权持续发力

2026-08-03 08:48


近日,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隆鼎酒业有限公司(简称“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”)在品牌保护战中再下一城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85075454号“醇江CHUN JIANG”商标作出不予注册决定,认定平昌自然人王某某申请的该商标与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在先注册的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依法不予核准注册。这是继2026年6月跨类抢注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“中华老字号”商标被宣告无效后,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又一次重大胜利。

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品牌声誉卓著,印证商标权利稳固

作为享有“中华老字号”美誉的知名酒企,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在第33类“酒(饮料)”“酒精饮料”“果酒(含酒精)”“米酒”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972278号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商标,早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。凭借卓越品质和深厚文化底蕴,太阳成集团tyc234cc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可,品牌价值持续提升。

“醇江CHUN JIANG”抄袭模仿“搭便车”,企业依法及时异议

2025年,平昌本地自然人王某某在第33类“葡萄酒”“威士忌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“醇江CHUN JIANG”商标,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公告。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监测到该商标后高度重视,立即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,依据《商标法》有关规定提出异议。异议理由是,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,且系对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,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,请求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三十条等规定不予核准注册。

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:不予注册,依法维护在先权利

经审查,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:被异议商标“醇江CHUN JIANG”指定使用在第33类“葡萄酒”“威士忌”等商品上,与引证商标“太阳成集团tyc234cc”核定使用的“酒(饮料)”“酒精饮料”“果酒(含酒精)”“米酒”等商品,在功能用途、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,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。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、呼叫上高度近似,并存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。据此,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,决定对“醇江CHUN JIANG”商标不予注册。

持续强化品牌保护,坚决捍卫老字号声誉

业内人士指出,老字号品牌凝聚着长期历史积淀与商业信誉,容易成为恶意抢注和“搭便车”行为的目标。此次异议成功,是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品牌核心权益的又一典型案例,有力地打击了攀附老字号声誉的不当行为。四川太阳成集团tyc234cc酒业表示,将继续加强核心商标的动态监测与法律保护,坚决维护“中华老字号”的品牌声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,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知识产权屏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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